社科联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镇江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镇江市社科联),英文译名为Zhenjiang Federation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缩写为ZJFPS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镇江市委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合组织,是全市性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委、市政府联系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重要力量。
本会是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双百”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和守正创新、培根铸魂的使命任务,加快推进社科强市建设,促进镇江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建设现代化新镇江提供思想支撑、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全面落实意识形态责任。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基本任务:
(一)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和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依法依规对本会业务主管的全市性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对市(区)社科组织、高校社科组织以及本会非业务主管的全市性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进行工作指导和协调、服务。
(三)加强智库研究与交流平台建设。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研究镇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重大实际问题,开展重大实践经验的总结,为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
(四)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
(五)培育社科人才,加强社科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学风建设。
(六)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宣传、普及工作。
(七)受镇江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征集发布工作。
(八)组织编辑、出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图书、资料,建设社科理论阵地,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传播转化与应用。
(九)加强学术社团之间、学科之间、理论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全国各地哲学社会科学界的联系。
(十)反映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理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会员包括全市性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市(区)社科组织、在镇高校社科组织和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组织。社会组织团体会员分为本会业务主管和非业务主管两类。
第七条 本会业务主管的全市性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会会员;非本会业务主管的全市性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并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接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在严格遵守各自章程的基础上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推选的代表享有代表大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有关资料和相关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开展重要业务活动时,可以向本会申请给予必要的支持和资助。
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二)根据本会要求参加相关活动;
(三)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重大事项需按规定向本会报批报备,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向本会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研究成果。
第九条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如果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其章程开展活动,本会可以依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主动注销或被撤销登记者,会员资格自行丧失。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镇江市哲学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镇江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机关为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应当有2/3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实际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会员和在镇高校、市委党校、科研机构、市有关单位、市(区)委宣传部、市社科普及基地以及本会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审议和通过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或者修订、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研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理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应当有2/3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实际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由会员、在镇高校、市委党校、科研机构、市有关单位、市(区)委宣传部、市社科普及基地和本会机关推荐,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在任期内离开原推荐单位,其理事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原推荐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会员退出本会,其推荐的理事资格自动免除。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责:
(一)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主席、主席;
(二)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增补或免除理事;
(五)选举通过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的变更人选;
(六)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其成员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届中,常务理事、副主席离开原推荐单位,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替换人选,按照组织程序报批,并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理事会全体会议确认。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向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确认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主席的变更人选;
(四)审议批准会员的接纳、退出或除名;
(五)研究决定本会重要工作及重大事务。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市社科联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作用,与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指导本会业务主管的全市性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日常工作由本会机关实施。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市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二)社会捐赠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镇江市哲学社会科学界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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